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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5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2004-12-28 10:21:43]


权利:

    ⑴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⑵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⑶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⑷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⑸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⑹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⑴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⑶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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