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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台州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7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台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台州市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2005-11-9 10:51:40]

台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监督中心
台州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台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台州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中心是负责对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投诉中心开展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教育与惩处、预防与纠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对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市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市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二)市级各部门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工作人员,下同)有关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五条 上级投诉中心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调查应由下级投诉中心受理、调查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六条 市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管辖范围内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组织调查、协调处理管辖范围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的投诉问题;
(五)对下级机关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投诉中心履行工作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与投诉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单位、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协助、配合调查;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投诉中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章 投诉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投诉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的受理;
(二)投诉事项的办理(含自办、转办、交〈督〉办和联办);
(三)办理结果反馈;
(四)立卷归档。

第九条 投诉中心受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问题的投诉: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擅离职守,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依法依规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故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态度冷漠生硬,行为举止不文明礼貌,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政务公开等规定进行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正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胁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罚款、摊派以及其他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的行为;
(七)违反机关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党委、政府形象的;
(八)各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九)在其它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对来访或来电投诉的,需对投诉事项内容进行记录,对来函(含电子邮件)投诉的,要逐件拆阅并登记。
对第九条所列的投诉事项,投诉中心应当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告之有处理权的机关,或者接收后转至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事项接受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属本级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复杂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对不属本级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使用转办单并加盖公章,转至有处理权的职能部门办理。
(三)对需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投诉事项,由中心负责人签批后,由中心牵头会同有关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对上级投诉中心交(督)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如对投诉中心交(督)办的投诉事项不能如期办结的,需提前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对转交下级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建立检查督办制度。

第十四条 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并整理归档,可视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投诉必须热情礼貌,凡属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必须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三)擅自办理投诉事项;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上级投诉中心转办、交(督)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对无故推诿或拒不办理的,依照第七条第四款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经济发展环境监督中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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