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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7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玉环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005-11-9 10:49:46]

玉环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为规范我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根据《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玉环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实施主体

    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我县实行效能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各镇乡、部门是实行效能责任追究的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实施效能责任追究。
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可以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发出《效能监察建议书》,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必要时也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效能责任追究事项。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认为各镇乡、部门的效能责任追究不当的,可以责成其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口头效能告诫;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书面效能告诫;
    6、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上述第4、5两项可并处第6项。

    三、工作程序
   
    (一)作出效能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程序:
   
    1、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作出决定或建议实施效能责任追究程序:
    (1)决定或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处理的,由经办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心工作会议研究后作出;
    (2)决定或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处理的,中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监察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
    (3)决定或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免职、降职和辞退等处理的,对县管干部或单位实施效能责任追究的,中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
    2、主管单位作出决定程序:
    主管单位决定实施效能责任追究的,参照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决定程序操作,并将处理决定书抄送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3、责任单位执行建议程序:
    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发出《效能监察建议书》的,责任单位要在收到建议书起7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建议书要求作出处理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按照《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程序:
    1、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作出效能责任追究书面决定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任人本人。责任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责任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责任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责任人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三)效能责任追究决定执行程序:
    1、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处理的,县管干部由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并作书面记录;其他工作人员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在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并作书面记录。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处理要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2、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按照处理决定书决定的通报范围内实行通报,并形成书面依据;通报批评处理要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3、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处理的,县管干部由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谈话,并作书面记录;其他工作人员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确定两名班子成员对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谈话,并作书面记录。效能告诫谈话要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自决定书作出之日算起。涉及各类考核奖金扣除的,从告诫期开始之日起同时执行,在告诫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4、书面效能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写出整改情况报告上报所在单位,被告诫人所在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由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5、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免职、降职和辞退等处理或建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效能责任追究的,须向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7、各类效能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都要形成书面文字报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8、拒不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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