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县委办〔2007〕65号
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进一步加大违反“四条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县直属各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
《玉环县进一步加大违反“四条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
玉环县进一步加大违反“四条禁令”行为
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以下简称“四条禁令”),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四条禁令”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玉环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四条禁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好“四条禁令”,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扣除1-6个月各类考核奖金;
3、通报批评;
4、书面效能告诫。
效能责任追究可视情并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待岗,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初次违反“四条禁令”被各级效能监察组织查实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副股级及以上工作人员初次违反“四条禁令”被查实的,一律给予书面效能告诫责任追究。
第六条 县管后备干部违反“四条禁令”被查实的,一律予以取消县管后备干部资格。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聘任的各类临时工作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违反“四条禁令”被查实的,一律予以辞退,原单位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予以续聘。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违反“四条禁令”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予以效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理:
1、两次及两次以上违反“四条禁令”被查实的;
2、干扰、阻碍效能检查和调查取证的;
3、对效能检查人员有欺骗、谩骂、侮辱、威胁等行为的;
4、查实后拒不认错的;
5、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县管干部、股级工作人员一律予以免职,股级以下工作人员予以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待岗。
一般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方案在执行前要报县纪委备案,必要时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跨镇乡、跨部门调整。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执行“四条禁令”的领导责任。
各级、各部门在一次效能检查中有3人以上(含3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不得评为当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一年内单位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级、各部门班子成员分管线一年内有3人次以上(含3人次)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追究该领导的领导责任。
各级、各部门科室(站、所)一年内有2人次以上(含2人次)或科室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追究该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领导责任的形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追究领导责任可并处扣除各类考核奖金,并可视情予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追究镇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的责任,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组织实施;追究各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所在镇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合格)等次;再次违反“四条禁令”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的责任追究情况,与该单位当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被县级查处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被市级及以上查处的,在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直接扣分。
第十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文件,须抄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第十五条 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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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作风建设 “四条禁令”△ 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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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2007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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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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