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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创新党内监督的几点思考

作者:茂名市纪委 来源:绍兴廉政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6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所谓党内监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党员,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察和督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制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无产阶级政党监督体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大体上经历了执政前和执政后两个大的发展阶段,若干不同的历史时期。80多年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并且确立了一系列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比如:确立了集体交班原则,逐步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确立了集体领袖原则,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实行选举制和交流制度;扩大了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恢复了各级党组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等等。
     我们党在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党内监督仍是党的建设的薄弱环节,监督现状与形势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党内监督意识弱化,一部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监督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是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的监督实施细则;三是党内监督体制不完善。目前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由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为主的一种监督体制,而作为党内监督重要形式的党员间相互监督、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党内舆论监督显得软弱无力,党员、党员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内基本监督力量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形成合力;四是监督重点不到位,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难度大;五是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纪律松弛,规章制度失效。我们必须通过不懈努力,探索并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残缺不全的,有效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能够自行运转的而不是依靠外力推动的党内监督机制,使党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最终建立一个自上而下、平行制约与自下而上监督有机统一和平衡配置的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体制中各种权力制约机制形成合力。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教育,克服“三种心态”,自觉增强党内监督意识
     正确的、浓厚的党内监督意识是搞好党内监督工作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针对目前党内监督意识不强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监督意识。一要克服“权威受损”、“不让监督”心态,提高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现在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的权力和对这种权力运行的监督。有的民主作风差,视上级批评、同志劝谏、群众意见为耳边风;有的价值观、权力观错位,认为自己革命有功,吃点拿点要点算不了什么;有的把监督看成对自己信不过、找岔子,千方百计逃避或拒绝监督。对此,我们要采取学习培训、舆论宣传、普法教育等形式,讲党风、学制度、析案例,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名位观、权力观、监督观,真正把来自组织的、群众的、舆论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行为的思想基础。二要克服“不敢监督”、“勿须监督”的心态,增强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在现实生活中,监督主体“不敢监督”、“勿须监督”的思想是普遍存在的。有的担心监督会影响团结,不愿监督;有的害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受制于人,不便监督;有的方法简单,不善监督;有的信奉“用人不疑”,认为“勿须监督”。对领导干部的颂歌盈耳,赞语不绝,而正常健康的批评却极为鲜见。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赋予监督主体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权限,变“虚权”为“实权”,变“软权”为“硬权”,使监督主体敢抓敢管,敢于碰硬。三要克服“难以监督”和“监督不了”的心态,营造民主健康、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氛围。当前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舆论宣传力度不够,全民监督意识不强。因此,要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等形式大造舆论,创造勇于监督、监督光荣的良好氛围,使全社会树立监督就是履行义务、监督就是服务大局的意识。
     二、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制度,党内监督就没有判断和鉴别是非的标准,监督当然也就无法进行。邓小平也曾明确提出“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从改革制度着手”的治腐新思路,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因此,强化党内监督,首先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并把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使党内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就目前党内监督现状看,尽管有比较完备的党章、准则,基层组织也有活动规则,但这些规章制度不配套,且操作性不强,其中有不少“空子”可钻,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刻不容缓。当前,在本着从严治党,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一批党内制度法规:一是组织制度,即关于党的组织原则、机构设置以及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的准则和规范。如差额选举制度,职务任期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岗位轮换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二是领导制度,即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领导活动中应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如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决策程序监察制、领导决策责任“追惩”制、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考核等制度,建立和推行决策群体会商制度、决策及时报告制度、决策函询回复制度等。三是工作制度,即关于党的日常工作的准则和规范。如请示汇报制度、办事公开制度、职务开销制度以及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的联系会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上,要健全民主推荐制度、实行考核连带制、党委研究干部票决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及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四是生活制度,即关于党内日常生活的准则和规范。应尽快制订出台《民主集中制实施条例》,将民主集中制的地位与作用、实施主体,对象、程序、制度、责任追究和具体措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权力相互制衡,逐步实现以法控权、以制控权和对权力的刚性监督。五是监督制度,即关于党内检查监督的准则和规范。应尽快制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条例》,修订完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汇报制度、定期考核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等,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六是保障制度,即是关于保障党内制度法规得以实施的制度。如对各级纪检部门的纠察制度等。对于纪检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出了问题,除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上级领导责任外,还必须追究纪检部门的失察责任,否则再好的监督制度也很难贯彻执行到位。同时,对上述这些监督制度法规还必须进行量化、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形成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党内监督体系。
     三、改革和创新党内监督体制和机制
     必须加快健全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以纪委监督为主导,其他各种监督协调配合、相互作用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监督的整体效应。
     (一)明确划分党内“三权”,健全党内分权制约机制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党内最为主要的三大权力。多年以来,各级党委会一经产生,在大多数时间内,实际上代行了党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职权,既行使党内决策权,又行使执行权,加上对同级纪委的领导,事实上还行使了党内监督权。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导致了权力结构失衡、失控,因而使党内监督显得无力、无效。对此,应按照邓小平关于“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思想,明确划分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使之成为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整体,以健全党内分权制约机制。为此,建议作这样的改革:一是党的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委员会,而日常最高监督权属于中央纪委;党的最高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二是党的地方各级决策权属于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执行权属于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监督权属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党的地方各级纪委。
     (二)强化授权主体对客体行使权力的监督
     第一,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党代会对全委会的监督职能,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成为党的权力中心。邓小平早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提出,为了加强党内监督,“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要把党的县以上各级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要强化党代会的监督职能,一是要恢复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二是实行弹劾制,以保证各级党代会真正成为本级“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改变目前党代会行使权力不充分、与权力行使和执行者的联系不紧密、监督名不符实、对党内重大事项缺乏及时、深刻了解和知情的状况,从体制上解决问题。实行常任制后,除了例行听取工作报告外,有权指定听取党的有关领导和部门的专项报告、汇报及个人有关情况说明,并进行质询和询问,组织视察和调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党代表视察,继续发挥党代表对党代会所形成的决定进行检查、监督的作用。通过提案,做出决定,提出批评和受理控告等来强化其处置权,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弹劾、罢免、撤职,对党组织决定或决议的否定、撤销等权力监督手段来强化其裁决权,以权力来制约和监督权力。
     第二,强化全委会对常委会以及常委会内部的监督。邓小平曾指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于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9页十六大也提出“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原则与程序。全委会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把实际选任权交给全委会;建立全委会对常委、书记与副书记的定期评议、投诉、罢免等制度,真正把其去留升迁的决定权交给全委会。因此,制度内容应尽量具体、细化。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组织工作议事制度,要明确党委成员的职权范围,做到每个成员有职有权并保证在正确行使职权时不受干扰;二是党务、政务公开从领导干部做起,重要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开支等,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增大办事透明度,以统一领导成员的思想。三是常委会研究重大问题,在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无记名投票制”,防止“一言堂”。
     (三)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建立拥有相对独立监督权的党内专职监督机构
     各级纪委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但其监督功能仍待提高。为实现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要求,必须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设置进行改革。这种改革,理论界有多种意见,就本人从事纪检工作的实践看,纪律检查体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第一,改革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机制。改变现行的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的体制,确认纪委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它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实施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与党的委员会具有平等的地位、平行的权力。党的委员会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在政治上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实施指导,以保证党委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能够协调一致地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同时,在纪律检查系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各级纪委经费来源、干部配备使用和福利待遇等都由纪委系统统一安排,游离于监督客体之外,以保持相对独立性。因为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监督机关如果“通常要依靠被检查机关的施舍过日子”,就“丝毫没有威信”,所以监察机关应该“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列宁选集》第4卷第二,明确党内纪检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党内监督范围广泛,涉及到每一名党员。因此,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所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具有监督制约职权,但不应面面俱到,应把主要精力、工作重点放在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制约上。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同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制约,以保证政令畅通;对同级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监督制约,以杜绝个人专断;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监督制约,以避免决策失误;对同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人事制度的监督制约,以确保任人唯贤;对同级党委遵守党规国法的监督制约,以维护法制统一;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以防止滥用权力。第三,扩大纪律检查机关的实际权力。为了保证纪律检查机关能够正常行使职权,对执行机关“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可适当扩大其权限。如对同级党委所作重大决策有“参议权”;对同级党委所管辖党员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有“建议权”;对同级党委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清廉状况、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有直接向上级党委反映的“报告权”等。
     (四)完善巡视机制
     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巡视制对于促进党风廉改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将巡视组制改为巡察制,并将巡察制度的范围扩大到县以上党组织。上级可定期或不定期向下级派遣巡察员,行使监督职能。除完成中央纪委已经规定的巡视组的任务和职权外,还应赋予对检举、控告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初步核实,考察取证,以及对被巡察、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纠察或向有关组织建议处分的权力,以有效地发挥巡察的监督作用。
     四、从严治党,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强化党内监督、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级党委、纪委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始终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纯洁党的肌体,取信于民。纪委要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既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也要认真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基层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办案件要严格依纪依法,讲究策略,宽严相济,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不仅要严肃查处腐败分子,而且要追究那些由于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要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同时,要加强查处后的反思,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调查分析,从中找出问题的结症,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弥补漏洞,力求把监督的关口前移。
     五、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
     党内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离不开各方面协调一致的配合。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监督管理“一盘棋”的观念。在监督机构上,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以及机关工委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监督形式上,以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为基本条件,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基本武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督导检查,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使思想交锋难、开展批评难的“两难”境况得以切实改变。在监督制度上,力求量化、硬化、具体化。同时,要充分利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介公开曝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突出对“人、财、物”三大热点问题的监督,增强其支配调控过程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群众监督、个人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真正发挥党内监督的强大整体功能。
     总之,改革和健全党内监督体制,是党自信、自强、自觉的表现和标志。这对于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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