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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纪检监察信访复查复核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5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中共玉环县纪委  玉环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复查复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纪〔200828

 

各乡、镇,县直属各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

《纪检监察信访复查复核实施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环县纪委

玉环县监察局

20081010

 

 

 

 

 

 

纪检监察信访复查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办理程序,进一步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提高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复查复核的对象是指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办结但信访人不服又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下列信访事项列为复查复核的重点:

(一)原承办单位调处的信访事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二)原承办单位调处的信访事项适用条规错误、定性不准或调查结论不恰当的;

(三)原承办单位调处的信访事项没有向反映人反馈或反映人反馈意见没有正确采纳的;

(四)原承办单位调处的信访事项反映人不满意,可能诱发或引发群体事件的信访事项;

(五)领导批示要求进行复查复核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列入信访复查复核:

(一)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二)司法机关调查已有结论或司法机关正在调查的信访事项;

(三)对处分不服的申诉件。

第五条 信访事项受理后由县纪委信访室提出复查复核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自办信访进行办理。

第六条  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复查复核单位要向原承办单位调取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相关调查材料。

(二)复查复核单位要针对复查复核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恰当以及有无向反映人反馈或反映人反馈意见有无正确采纳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于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单位应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单位可通过信访办事公开形式(包括举办听证会、质询、辩论、评议、合议以及吸收信访人代表参与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七条  复查复核结束后,复查复核单位要撰写复查复核报告,作出复查复核结论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的信访事项直接作出复查复核结论,维持原办理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以及其他不符合结案标准的信访事项,在补充调查或落实处置意见以及听取信访人意见后作出复查复核结论。

上述意见经领导批准并落实后予以信访结案。

第八条  复查复核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信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二)信访事项原受理机关和受理时间;

(三)原承办单位的调查情况和调查结论;

(四)信访人对原调查单位的异议和补充反映情况;

(五)复查复核经过及调查所取得的各种证据;

(六)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的性质及适用的条规;

(七)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第九条  信访复查复核结束后,复查复核单位要将复核复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原承办单位,作为原承办单位卷宗材料存档。

第十条  信访复查复核结束后,复查复核单位要以适当形式向反映人反馈并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反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复查复核结论的,由原承办单位根据复查复核单位提供的复查复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在信访复查复核过程中发现原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信访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该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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